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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资讯(第六期)
2009-12-04 16:06:30 来源:李鸿(红)伟
本期专题——企业如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前言
竞业限制协议关涉到企业商业秘密与劳动者的自由就业问题,故《劳动合同法》对其作了特殊的规定和限制。本期我们就结合该法的具体规定,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竞业限制协议概述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与其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自营相关竞争业务的协议。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并降低员工离职倒戈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
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地域范围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这是因为他们在企业中的岗位具有特殊性,使得他们易于接触到企业的一些不能让竞争对手了解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鉴于实践中,各类企业的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内容有所不同,所以《劳动合同法》在列举的同时,对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做了开放式规定,即“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尊重。
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以企业依约支付补偿金为前提,竞业限制的主体过于宽泛反而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先对雇员从事的岗位是否可能及在多大程度上会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评判,之后再决定是否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企业的岗位职责说明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员工的职责及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的大致范围,为日后需要时的举证做准备。
竞业限制协议本质上是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因此企业也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范围和地域为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限制员工就业选择权的时间应当合理,如果规定的时间过短,则起不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作用,而如果规定的过长,则既会导致人才资源的不合理浪费,又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因为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是以支付高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对价的。对于企业如何选择竞业限制期限,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特点来决定,但前提是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年期限,否则将违法。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因为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劳动者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其所擅长的正是他所从事的职业。如一旦签订了含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就意味着劳动者在离开原用人单位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不能再从事其所擅长的职业,其今后的生活也必然受到影响;如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方面的补偿,既不符合公平、对等原则,又会侵害劳动者的生存权、自由择业权等权利。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否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对于按何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强调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具体补偿标准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实践中,各地对此问题的做法差异较大,理论上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如江苏省规定,竞业限制的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浙江省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上海市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对违约金的数额未予明确也没有规定其他违约责任。各地地方法规对此也持类似态度。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能够约定其他违约责任呢?通常认为,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局限于法律规定,而不能擅自超越。但是,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表述可以灵活多样,如约定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为计算方便而直接约定具体的违约赔偿金额,或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获得的收益,或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或承担用人单位因调查其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等。
虽然《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违约金数额做出规定,但在约定违约金条款时亦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结语
竞业限制协议就如一把双刃剑,希望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增强竞业限制协议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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