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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资讯(第五期)
2009-12-03 16:19:12 来源:李鸿(红)伟
本期专题——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前言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针对过去存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行为缺乏相应规范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本期我们就结合该法的具体规定,对劳务派遣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它设立的条件包括:
1.劳务派遣单位应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这两种形式;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专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一般的用工单位不能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用工单位利用劳务派遣降低成本,规避其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提供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除务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 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 除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明确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 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 派遣期限;
(3)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4) 违反协议的责任。
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义务
(1) 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由于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因此在没有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能面临“无业”状态,该条规定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
(3) 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
在地的标准执行;
(5) 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6)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的义务
1.《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1)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对被派遣劳动者应适用同工同酬
用工单位无同类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 遵守劳务派遣企业岗位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刚位。
5. 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6.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期限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2.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
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9 m☆结语
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希望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能够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营造劳务派遣制度良好有序的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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