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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资讯(第四期)

2009-12-03 15:51:24 来源:李鸿(红)伟


保险法律资讯(第四期)

本期主题——新旧保险法责任保险赔付条款的对比

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101日正式施行,社会各界对于新旧保险法的区别已经有了各种各样的解读,在本期的保险法律资讯中,笔者不打算对新旧保险法的区别做泛泛的解读,而是将针对新保险法有关责任保险赔付规定的修改进行专项解读。

  新法与旧法相比,旧法的第五十条改为新法的第六十五条,同时在新法第六十五条增加了两款,即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在被保险人请求或者怠于行使索赔权情况下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对于该条规定,笔者的观点如下:

    第一、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留了原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如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这只是一个授权性质的规定,依据这个规定,保险人对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的条件是必须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有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而原条文本身,是不能作为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保险金请求权的唯一依据的。

    第二、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赔付对象应为第三者。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将这种赔付方式法定化,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                 

    第三、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但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赔偿,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有权请求保险人直接赔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却又怠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赔偿保险金。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同样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四、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必须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否则,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责任保险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款与第四款有关“责任保险”的定义相互印证,进一步突出了“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款设置的初衷无疑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但却无形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即对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赔偿的审查义务。保险公司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将极有可能面临重复理赔的困境,当然,此种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比如被保险人伪造虚假的赔偿凭证、第三者收款证明等),有待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业界动态

    ☆200922526日,中国保监会在北京召开全国寿险监管工作会议。各保监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要求寿险监管部门要全面认识当前寿险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按照防风险、调结构、严监管的要求,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2009226日,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接受美国彭博新闻社记者的采访,该负责人指出,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政策是稳定的。所谓保监会计划下调现行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比例上限的说法纯属谣言。

    ☆2009228,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并将于2009101日起正式实施。

    ☆2009317日,保监会发布通知,提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诉维权。保监会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对于客户投诉的处理工作

    ☆200947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和《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两项标准以及《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根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不得进行股票加仓。

    ☆200948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通知规定,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寿险及财险公司一般分别应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4%

    ☆200948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风险自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开展风险自查。

    ☆200848日,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施行《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提高保险监管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规范保险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和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事件回顾

·1995年6月3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2002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2004
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

·2007年12月04,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8年8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2月28,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并将于200910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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