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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酒窖所有权之争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0-08-05 17:26:11 来源:李红伟
自今年4月开始的宜宾酿酒世家继承人和五粮液公司争夺明代酒窖所有权事件,至今仍未解决。酒窖继承人尹家于6月末分别将对五粮液公司的民事起诉书以及对宜宾市政府、宜宾市翠屏区政府的行政起诉书一并递交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法院是否予以立案尚且不知。
据了解,五粮液公司从1952年开始租用尹家酒窖,并支付租金,但于2009年末停止支付。理由是:五粮液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家法定继承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购买了位于酒窖上的房屋,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酒窖的所有权应属于五粮液公司,因此停止支付租金。尹家认为:从1952年到2007年,五粮液与尹家签定了共8份租约,即使在五粮液购买了酒窖上方的房屋之后,也续签过几份租约,这就意味着五粮液在购买了房屋之后仍然承认酒窖的所有权属于尹家。然而,五粮液公司现在主张酒窖的所有权属于公司所有,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法律角度,都难以让人接受。尹家主张酒窖所有权最有利的证据是一份政府证明文件:1984年,宜宾市政府一份对私房改造过程中的错误进行纠正的“454号”文件显示:“对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该文件下方以钢笔字手写注明的:“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从后来签订的租约可以知道,五粮液公司并没有收买酒窖,而是采取了租赁的方式每年向尹家支付租金。
这起纠纷发生后,宜宾市政府深度介入,在政府看来:古窖是国有资产,是五粮液所有的;宜宾市政府将16口古窖界定给尹家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礼华直言:五粮液不仅仅是宜宾的酒厂,它现在是国有企业,也是四川的直属企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无论站在哪个角度,都肯定是要维护的。
笔者认为,宜宾市政府的观点显然站不住脚:一方面,尹家所持的454号政府文件仍然是合法有效的,除非能够找到可以推翻它的法律依据,宜宾市政府如果认为454号文件是错误的,必须拿出相反的证据。政府行为的公定力是政府诚信的制度保障,怎么可以随意否定之前行为的效力呢?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物权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粮液公司虽然是国有企业、民族企业,但是不能随意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幌子,而任意剥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五粮液公司认为酒窖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酒窖的所有权应属于五粮液公司。这个的观点并不成立,产生纠纷的酒窖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资料,价值远远高于房屋的价值,不能因为酒窖处于房屋的下方,而认为酒窖是房屋的附属物。酒窖不同于一般的地下室,由于目前的物权法和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所以在酒窖的确权问题上存在着法律上的盲点。因此,应该根据目前合法有效的454号政府文件确定酒窖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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