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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纠纷发货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2010-04-09 09:26:47 来源:李红伟
应某周刊约稿,李红伟律师就下列法律问题研究并答复如下:
【问题】:发货人不是提单上的托运人,对方指定的货代拒绝交付提单,发货人如何保证收回货物余款?
问:我公司与一家香港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上要求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写成香港客户。由于我公司业务员缺乏经验,同意由香港公司的客户直接指定的货代来办理订舱。目前货物已经出运,但我公司未收到余款。我公司向货代要求交出提单,但货代坚持不给,理由是我公司不是托运人,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我们担心一旦货代把提单交付给香港公司,对方就可以把货提走而不用支付余款。事实上,与这票货物出运相关的核销单、报关单、委托书等单据,是由我公司提供给这家货代的,货物也是送进了货代指定的仓库。请问,我公司应该怎么做才可以保证自身权利不受侵害?
【解答】: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我推定贵公司与香港贸易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采用了FOB付款条件。如果该货代是中国公司,或者在中国设有机构并藉由这个机构接收贵公司货物和单据的外国公司,在这样背景下,根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贵公司可以委托律师向该货代发出包含如下法律意见的律师函,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和解决时,也可以参照下述法律意见提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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