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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服务合同中服务质量的描述

2009-09-25 13:46:34 来源:李鸿(红)伟


论法律服务合同中服务质量的描述

              论法律服务合同中服务质量的描述
                               作者:李红伟
       摘要:应当说在律师行业存在的时候,法律服务合同就存在了。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们一定不乏对各类合同条款的研究与探讨,但对于一方主体涉及我们自身的法律服务合同,似乎很少被拿来探讨。每个行业都有其特点,本文笔者就结合从事律师职业的体会,谈一谈对法律服务合同中服务质量条款的思考与见解。
       关键词:法律服务合同 律师 服务质量 客户

       众所周知,服务业的生命在于服务质量。律师业份属服务业,律师乃至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同样依靠提升服务质量来得以实现。律师与客户关系的构建与维持,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双方意思自治之下对法律服务合同的恰当约定与履行,即以合约的形式,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使律师取信于客户,客户答谢于律师。其中,法律服务质量尤为重要,它不仅是律师的义务,获取报酬的前提,更是维护客户关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的法律服务合同往往对具体服务质量鲜有描述,多半用一句类似“律师要保证服务质量”的话简而概之。这既没有体现律师的专业技术水准,也有故意模糊之嫌,对于确定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赢得长远信任与依赖实为不利。
       一、法律服务合同概要
       法律服务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实践中,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合同类型多按照委托事务的性质划分,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类、刑事诉讼类、专项法律事务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类、常年顾问类等。这些合同中对一些基本条款的约定是相似的,比如说约定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义务、付款义务,但关于委托事项描述及律师服务质量描述的条款应当有所差别,以达到权利义务相应明确并具有实际可执行的效果。一份内容详细、权利义务对等、责权明确的法律服务合同,有助于律师与当事人间和谐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也将促进法律服务事项的顺利完成。
       二、法律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故法律服务合同首先要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其次,就其性质而言可以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规定。法律服务合同,是客户信赖于律师,约定把相关法律事务交由律师来处理,向律师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性质上与委托合同类似,故可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同时,法律服务合同还受《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的约束。比如,对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法律服务范围,律师法定权限的约定,需符合行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法律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质量描述
       法律服务合同得以缔结与维持的前提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互相信任,没有这一前提,法律服务合同无从成立,即使建立了也不稳固。虽然有许多影响法律服务合同订立与履行的主观因素,但并不代表落实到书面上的合同内容不重要。书面合同通过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纠纷。
       在法律服务合同中,提供约定的服务是律师的主要义务,也是客户追求的核心价值。衡量律师是否适当履行了这一义务,需要有一定的参考条件来比照,那么在法律服务合同中尽量明确说明对服务质量的要求就尤为重要,这样当双方产生争议时,就可以直接通过合同内容判断是非对错,及时解决争议。此外,律师对涉及自身权益的合同更不能掉以轻心,这也代表了我们的真实法律服务水平。下面笔者就分几个方面,谈一谈对法律服务合同中相关服务质量条款的见解。
       (一)关于承办律师的约定
       根据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统一收案,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某位律师。所以,客户有时需要也有权利指定具体的承办律师。客户之所以委托律师所来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有时的确是基于他对律师个人的专业知识、职业背景、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而律师之所以同意受律师所指派接受客户委托,也是出于对客户及其所委托事务性质的熟悉和掌握,自信有能力或实力完成受托事务。所以,一旦指定了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
       实践中,为了预防出现原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理委托事项的情况,法律服务合同中往往也需要约定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承办律师,这里即适用了合同法中有关转委托的规定。笔者想要补充说明的是,许多大型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性质区别于诉讼事务,受工作量和工作进度的要求,一到两名律师根本无法胜任,往往需要一个团队的介入。这时就需要变通地约定承办律师,如约定“乙方指派某某律师作为案件中甲方的主办律师,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安排其他律师以及业务助理配合完成委托工作。”在需要团队作业的法律服务合同中,加入这类条款更符合实际,兼顾考虑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二)关于律师的勤勉、尽责义务
       委托事务的完成对客户而言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无论一位律师多么才华横溢,卓有成就,如果因主观原因没能完成委托事项,甚至给客户带来损失,对客户而言就是不称职的。因此,不论是基于律师职业道德要求,还是基于客户的要求,律师都必须勤勉、尽责地处理委托事务。对于如何衡量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笔者有以下两方面观点。
       第一,尽量明确约定“勤勉、尽责”的内容与范围,除了正面约定“律师应该认真研究、准备案件,及时、全面报送各种符合要求的材料,准时参加庭审活动”等内容;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还应该明确约定要求律师不得出现诸如记错开庭时间、丢失案卷材料、未能按时举证等重大失误。类似上述的具体情形可以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进行列举约定。
       第二,在法律服务合同中也可以明确约定一些汇报、提示内容,如根据客户的要求,由律师提供工作计时表、定期情况汇报,以专业知识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向客户进行法律风险提示等,使客户了解知悉所交付事务的进展情况;对需要由客户亲自作出抉择的事宜,依法阐明利害关系,征求其书面意见。这样做能避免个别律师受其他因素影响牺牲委托人利益;也能起到保护律师权益,防止个别客户因委托事务结果不理想而随意归责于律师的情况发生。
       (三)关于律师费条款的约定
       实践中法律服务合同里有关律师费的约定大体是两种,一种是直接约定该项法律服务对应的律师费,即律师费为一个确定的金额,通常在签订合同之时就履行支付;一种是以风险代理的方式,约定在成功代理后,根据案件结果确定一定比例金额作为律师费。笔者认为这两种约定方式都不够细致,没有区分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客户主观判断改变或结果稍有偏差,都可能致使合同履行不顺畅。
       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子,某企业委托律师代理其涉及的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该企业需要支付给对方租赁费、违约金等合计近三百万元。双方签订诉讼委托合同约定:“如果二审改判,将判决书或调解书中确定的相对于原审判决金额差额部分的20%作为律师费”。最终二审判决金额是比一审减少了四十万。依据合同约定该企业需要支付八万元的律师费,但企业负责人却主观认为结果不理想而拖延支付律师费。笔者认为,如果早在签订合同之时就考虑得更加细致,尽可能细化各种结果,针对不同情况约定不同的律师费,就可以尽量避免事后的异议。
       大家可能听说过,好莱坞明星汤姆克鲁斯与其妻子凯蒂•赫尔姆斯的婚前协议中约定,婚姻满一年女方可以获7000万美元,满五年再在此基础上追加1000万美元,若突破十年关卡再加2000万美元,合计十年可拿1亿美元。我们这里暂且不论这种契约方式在婚姻关系中是否可取,但这种细分不同阶段和履约情况约定不同报酬的条款,值得在法律服务合同中汲取借鉴。笔者对律师费的详细约定有如下设想:
       第一,对于诉讼案件的代理,可以根据案件结果划分为完全胜诉、部分胜诉(还可以细化)、和解、发回重审、败诉等几种情形,在合同中由高到低分别约定律师费的金额或比例。这样的区分不仅使当事人对律师费有一定的预期,还使当事人的付出与对案件的满意度挂钩,不易造成因案件未达到其预期结果而拖延或拒付律师费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律师的辛苦付出,避免因客户主观认为结果不理想就导致律师连基本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都没有得到相应对价的情况发生。
       第二,对于非诉讼案件的代理,实践中一般包括计时收费和包干收费两种方式。计时收费的情况下可以约定一个最高计费限额,包干收费的情况下则可以约定分阶段支付律师费。
      (四)关于律师的保管、保密义务
       对客户资料、信息的保管和保密是法律服务过程当中不可或缺且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虽然不是核心服务内容,但应当属于衡量服务质量的关键标准之一。无论案件结果是否圆满,如果律师在这两方面出现了问题,都可能给客户造成困扰甚至损失。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以约定如下:律师应当为客户委托事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客户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律师对于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获知的客户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由法律规定或者客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过失违反上述义务的,律师需赔偿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笔者对法律服务合同中服务质量条款的一些想法,并不全面也不一定准确,希望能与各位同仁交流、分享,也希望能与大家一同就这一关系我们律师自身权益的问题不断探索,运用我们的专业能力为律师职业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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