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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所有权不变

2014-09-12 15:34:29 来源: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所有权不变

解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所有权不变

案情简介:

20121月,陈某诉请与赵某离婚,5岁的婚生女赵小某由陈某抚养,赵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楼房一套80平方米归陈某所有。赵某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方式没有异议,但提出抚养费每月3000元过高,要求仅支付1500元。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即将达成调解协议时,陈某突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赵某名下的另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虽然该套房屋是赵某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由赵某按该房屋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赵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共称自己系独生子,当年因父亲脑血栓后生活无法自理,故自己变卖婚前所有的一套房改房并添加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90平方米的商品房将父母从外地接来安置。赵某举证证明其本人因系再婚,故在与陈某结婚前作过财产公证。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均在公证书中有明确记载。陈某承认赵某之父母现居住的房屋是赵某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购。赵某可以举证证明添加的15万元系从其婚前个人存款账户上支出,用于交纳购房的定金。该房现由其父母居住,故坚决不同意分割。

我所认为:

赵某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购房所支付的款项来源清楚,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其购置房屋是为了安置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且该房屋购入后确为其父母居住使用,赵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收益,该房屋本身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赵某名下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赵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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