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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新规,鼓励职工“带薪旅游”

2014-09-09 17:01:21 来源:


旅游新规,鼓励职工“带薪旅游”


解读:旅游新规,鼓励职工带薪旅游

  近日,我省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其中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采取措施鼓励职工利用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出行旅游。该《草案》具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1鼓励职工带薪旅游

  该《草案》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采取措施鼓励职工利用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出游。

  亮点2: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

    该《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业务往来中,不得账外给予佣金或收受回扣;此外,旅游经营者不得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不得制造和散布有损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或者模糊的旅游服务信息或发布虚假广告。

  亮点3:旅游景点调价应依法听证

该《草案》规定:旅游景点价格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听证,防止任意涨价。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并同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中小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价格,并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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