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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2013-06-08 16:26:32 来源:
热点简介:2013年6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政告诫会”,对全国32家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证件持有企业(人)进行了行政告诫。会议分析了2012年和2013年1-3月期间,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数据显示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其中,保健食品广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严重违法广告占虚假违法广告的39%。
信敏功所解读:发布违法广告的责任追究主体涉及很广,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保健食品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药效虚假宣传、夸大治疗群体等虚假宣传行为。保健食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治疗、保健效果,但是不能过于夸大效用,采取虚假广告的方式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销售商、代理商及销售人员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如发现有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不能盲目相信广告,一旦发现虚假广告,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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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11月,被告人闫某以某建筑公司经理的身份,向被害人董某出示自行伪造的《工程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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